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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

 

一、音乐分院实训中心人员系指本院教职工范围内从事实训教学、科研和实训室管理的专职与兼职人员。  

二、实训中心主任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实训室工作人员在实训中心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  

三、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教学实训的准备工作,保证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训教师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实训室日志和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向实训中心主任汇报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实训室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义务,遵守并履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为实训室教学科研与软件建设做贡献。  

六、实训室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文件和资料,使实训室从设立到归并有据可查,设备要有验收、使用、维修、借还等记录。  

七、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负责本实训室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  

八、实训室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实训中心主任的安排,完成培训和进修任务。  

九、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鼓励实训室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每年度对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量考核。实训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十一、实训室工作人员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二、学校每学年对实训室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训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十三、实训室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音乐学院实训中心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