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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创建学习型单位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巩固文明单位成果,制定学习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增强全体教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促进商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为音乐学院全体干部职工。

2、考核范围为各种形式的学习(包括集中学习、讲座、参观、个人自学等学习活动)。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个人学习情况考核实行100分制,90—100分为“好”,80—89分为“较好”,60—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学习出勤情况,满分15分。根据学习的次数,确定每参加一次的分值,每少参加一次,扣除相应的分值。公事请假不扣分,病事假扣分,需请假的,应向组织学习负责人请假。

2、集中学习情况:是否积极参加局中心组学习(含科室负责人),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讲座、参观、派出学习、知识问答等学习活动,学习要有学习笔记,根据学习笔记(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内容)评分,满分15分。如缺席,扣除相应的分值。

3、是否具有较强的学习自觉性,做到有自学笔记或学习心得体会,每月自学不得少于3次,满分20分,不完成扣除相应的分值。

4、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要求每月做学习笔记不少于2000字,学习笔记本统一,学习笔记本与工作笔记本分开,字迹工整,满分20分。

5、撰写高质量的心得体会,满分20分,不完成扣除相应的分值。

6、按时完成各种试题答卷,并按时交答卷。满分10分,少一次扣除相应的分值。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学习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科室抓队伍建设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个人学习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