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范校企合作的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加强学院与企业(含其他社会单位)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合作研究与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企合作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合作质量。
第三条校企合作应紧紧围绕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学院连接社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校企合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院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或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体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合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合作办学处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制订校企合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院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三)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四)负责组织起草各类校企合作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五)参与对院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六)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院实际情况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
第五条各系(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系主任(院长)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系(院)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并参与完成校企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工作;
(三)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和聘请企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并做好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六)配合合作办学处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合作要求
第六条各系(院)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作认定标准
第七条符合以下十二种形式中任意一种的均视为校企合作:
(一)合作单位参与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管理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或经常性举办专题讲座,课时每学年不少于90学时/3人。
(二)合作单位批量接收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学年内接收学生短期见习、实习人数,文管艺术类在16人/2周、理工类在26人/2周以上,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在6人以上。
(三)合作单位在合作期内接受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经营管理,时间在90天/2人以上。
(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企业有经费投入)或共同申报省级以上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被推广应用或经过省级鉴定的成果。
(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2项物化成果(含课程标准、精品课程、教材、课件等)。
(六)校企合作期内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就业数量在6人以上。
(七)为合作单位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学年内累计在60人次以上。
(八)合作单位在系(院)设立奖学金或奖教金,合作期内每年金额在3万元以上。
(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物品)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10万元以上。
(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
(十一)各系(院)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科技服务收益额达到3万元以上。
(十二)校企双方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合作期内每年不少于1次。
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条目中。
第五章 项目运作
第八条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学院审批制度。各系(院)在与企业相互考察磋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事宜,报学院立项审批。
(一)立项申请
项目立项申请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院),应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3份),报合作办学处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立项初审
合作办学处组织学院教务处、财务处、校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遴选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案)、实施可行性、场地(资产)投入及共享意向、预期成果、与其他项目是否交叉兼容、经费预算等。
(三)立项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第九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5年需重新申报。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由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院),根据项目类型和合作内容等拟定。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和预期成果、合同时域、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及其投入经费的预算、合作企业投入设备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合作经费预算等。
不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经各系(院)领导班子研究后报合作办学处审查,由主管校企合作的副院长(即院长委托人)签署,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签署。
第十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后,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含纸质、电子版)由合作办学处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投入设备,学院提供场地,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研发中心),企业应向学院提供设备清单,双方明晰产权关系和使用权限,根据协议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产品、论著等),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项目实行独立财务核算,根据协议明确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收支费用,均应在学院财务处建帐。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项目启动后,合作办学处根据项目的预期目标和工作内容,会同学院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等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系(院)按年度对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纸质1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合作办学处存档。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立项的项目,学院通过对项目合作规模、涉及范围、预期产生效益等方面的认定,给予2000~5000元的管理经费,项目认定的标准为每个项目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中的三项(含三项)以上。未达到立项标准的校企合作项目(即只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一至二项的),需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一式2份),并报合作办学处备案,作为年终学院对该系(院)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资料汇集、校企往来等,专款专用。项目启动后,先拨付经费的2/3,其余1/3经费在项目验收时视结果再定。项目管理经费实行合作办学处与系(院)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合作办学处组织教务处、财务处、校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通过学生评价的形式,对企业和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评。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教师要及时整改,对开展的合作项目不能按协议完成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双方协商后予以解除,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总结材料,报送合作办学处。学院组成专家组,采取校、企、生三方共同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完成、未完成两个等次。凡合作项目内容顺利实施、考核结果为完成的项目,学校拨发该项目下余的1/3项目管理经费;对不能按照协议要求实施或造成不良后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项目,不再拨发该项目剩余的1/3经费,同时,所在单位应说明原因,并要求与合作方协商后,及时解除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各系(院)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合作办学处。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系(院)每年度初应向合作办学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工作的进展,年度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合作办学处备案登记,并按照协议严格管理,对不签协议私自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学院设备和水电暖等条件营利的个人或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水电暖等费用,皆由设备使用方承担;同时,由学院扣除一切生产所得并给予5~10万元罚款,不交生产所得的,没收全部产品,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帐。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承办项目的系(院)和校产管理处共同按清单清点后,由校产管理处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系(院)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合作办学处负责解释。